建设工程行业竞争激烈,商机转瞬即逝,一些企业急于开拓市场,不愿放过任何一个机会,甚至不惜拿钱请托他人帮助参与投标。如果投标未果,拿出的钱能否要回?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并给出了答案。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要依法投标,合规经营。
案情简介临桂某公司希望参与广西某公司在桂林某项目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的投标,邱某自称广西某公司工作人员可帮助临桂某公司参与桂林某项目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的投标,并可少交投标保证金。临桂某公司分三笔将25万元汇入邱某个人账户,并备注“某项目投标保证金”。邱某收到款项后,并未汇入广西某公司账户,而临桂某公司实际上也未能参与广西某公司在桂林某项目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的投标。临桂某公司多次与邱某协商要求退回款项未果,故临桂某公司无奈之下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邱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案中,邱某以帮助临桂某公司参加投标为由,要求临桂某公司把投标保证金25万元转账至其账户。在收到该款项后,未按双方约定转账至广西某公司账户,且临桂某公司事实上也未参与双方约定项目的投标。因而邱某取得案涉25万元保证金没有合法依据,其取得该款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受损失的临桂某公司。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临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社会必须确保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健康发展,要求市场参与者务必依法办事,切莫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否则人财两空,只有追悔莫及。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作者:叶琦
编辑:刘秀莲
审核:陆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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