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原告黄某某在被告某商贸公司预定铺位一个,双方签订了《铺位预定协议书》,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并交纳定金元,被告某商贸公司承诺年5月1日交付,逾期两个月被告某商贸公司仍未按照约定交付铺位。原告黄某某多次催问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经阅卷、走访、询问,得知被告迟迟未交付铺位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工程施工延误,现仍在紧急施工,交工期限未定。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办案法官意识到涉案商贸公司租赁铺位较多,影响面大,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案件。
为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办案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调解的意愿后,做起了调解工作。既向被告释明法律后果,又向原告讲明商场有正常营业可能,让原告了解到被告所处的困境,因势利导,原告逐渐降低了期望值,被告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后,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了相关款项,双方握手言和。
文章来源:望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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