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的管先生贷款买了一辆私家车,在一次还款逾期后,车被作为借款保证人的汽贸公司给扣留。
管先生交涉未果后,将汽贸公司诉上法庭。
近日,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汽贸公司归还所扣押的管先生私家车,并赔偿因扣押车辆而给管先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据管先生介绍,他是保定市望都县人。
年9月15日,他从望都县盛大汽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私家车,并签订了购车合同和相关协议。在其后的还款期间,管先生因出远门等其他原因,先后有四五次还款逾期,最长一次逾期5天左右,但事后均将银行贷款还上。
年10月26日下午5时许,管先生的家人突然接到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汽贸”)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称因管先生还款逾期及未在指定的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作为贷款保证方的该公司,已将管先生所购买的私家车收回。经查看监控,当日下午4时许,管先生的车被从一辆白色轿车上下来的人开走。天成汽贸方要求管先生支付购车尾款、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数万元。
如不按要求交钱提车,该车将被进行拍卖,以偿还银行贷款、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多次协商未能将自己的车要出后,年5月份,管先生向天成汽贸所在的保定市莲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成汽贸归还所扣留车辆、赔偿因此而给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天成汽贸方则辩称,管先生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依据管先生购车时所签订的协议、出具的特别授权书,其有权收回管先生所购车辆。
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前,管先生无权主张返还车辆,对管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管先生未依约履行按时还款义务,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天成汽贸虽依管先生所签承诺书,将其所购车辆自行扣留,但要实现以物抵债的目的,天成汽贸只有通过与管先生自愿协商或采取诉讼、仲裁等程序。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天成汽贸扣留管先生的车辆,致使管先生无法使用车辆,产生替代性代步工具等费用。
为此,判决天成汽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管先生所购私家车,赔偿因扣押车辆给管先生所成的损失元,案件受理费元,由管先生负责元,天成汽贸负担元。
4月8日,管先生表示,他被扣车的遭遇并非个案。还有六七个保定市民因被汽贸公司扣车而正在维权路上。他的车被天成汽贸扣留了17个月,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与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有很大差距。在与天成汽贸方进行协商后,他再考虑是否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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