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设定依据:《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实施机构:望都县行政审批局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規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規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正式设立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内容、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身份资料。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联合举办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四)办学场地证明。(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土地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消防、食品卫生合格证明文件(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五)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形式、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3.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及管理使用原则;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
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责任及其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6.校长的权利和职责;
7.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8.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有关变更、终止等处理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9.章程修改程序;
10.联合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六)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设立董(理)事会、监事会,董(理)事会不少于5人,监事会不少于3人)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八)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办理流程:受理一审核一现场踏勘—审批—审批出证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局文教卫生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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