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5日,原告崔某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年10月25日,崔某某突发重大疾病,医院急救住院治疗。出院后崔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药费用,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不如实告知”。无奈之下,崔某某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几次协商未果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望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给付理赔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可与崔某某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但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详细询问了崔某某的身体状况,崔某某隐瞒曾经自己的高血压病史,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提供的住院病例上,显示其自认存在上述疾病史。投保时崔某某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提高费率。
赵法官认真研读卷宗,仔细研判案件,多次询问案件相关情况,最终根据双方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不能证实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原告身体状况进行过询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确告知原告保险条文内容,因此该免责条款事由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院依法据理的判决下,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项及时打入原告崔某某账户中,解决了原告的困扰,事情得到圆满的解决。
一面鲜红的锦旗,一句感激的话语,是对法院工作最好的肯定,饱含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鼓励、期盼和重托!
望都县人民法院赵庄人民法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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