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公安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非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在固定场所非法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或者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都县人民政府
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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